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岳检行公〔2019〕51162100003号)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9-05-28

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职清退唐云光等10位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租户致国家利益受损行政公益诉讼案。

    附:检察建议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岳检行公〔2019〕51162100003号

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唐云光等10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唐云光等8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有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其中,尹桂芳还为广安泰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云有机动车登记在其名下;林仕碧系岳池县兴隆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以上事实有岳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岳池县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关于岳池县兴隆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林仕碧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林仕碧隐瞒公职人员身份、虚报家庭收入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待遇的审计取证单及附件》、岳池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局提供的《基本养老金证明》等证据证实。根据《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岳池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唐云光等10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不符合承租条件,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并处以罚款。

本院认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户继续占用公共租赁住房,致使公共租赁住房这一国有资产未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行政监管职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履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进行清退,并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并处以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切实保障国有利益不受侵害。

2、切实加强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投入使用以来的出租情况全面开展清查,避免再次出现上述情况。

3、建议你局向县政府报告尽快出台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实施细则。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