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住建局怠于履职追缴李东梅等9位租赁补贴人员违规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致国家利益受损行政公益诉讼案。
附:检察建议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岳检行公〔2019〕51162100002号
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李冬梅等9位租赁补贴享受人员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领取条件。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李冬梅等8位租赁补贴享受人员有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张良平有机动车登记在其名下。以上事实有岳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岳池县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根据《岳池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李冬梅等9位租赁补贴享受人员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领取条件,应当解除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退回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本院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人员不符合租赁补贴领取条件,违规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行政监管职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履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不符合租赁补贴领取条件人员发放的租赁补贴进行追缴并解除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切实保障国有财产不受侵害。
2、切实加强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对全县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实施以来的补贴情况全面开展清查,避免再次出现上述情况。
3、建议你局向县政府报告,尽快出台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实施细则。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