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
杨 柳
【摘要】网络,人类20世纪的创造物,已成为人类社会的神经系统,其意义不仅仅是一种工具系统,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服务,而且作为人的一种存在方式,影响并决定着人的存在。随着新兴信息技术应用发展和普及,作为我国网络空间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网民数量得到了井喷式的增长,网络世界给他们打开了一扇通向知识海洋的窗户,为他们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方便快捷的学习通道;同时虚拟空间黄、赌、毒泛滥,因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不够成熟,所以他们的利益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这已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就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网络 权益保护
一、网络空间的特性
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延伸,是人类的另一个生存空间,也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它与现实生活存在很大差异,具有自身的特质,那么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网络空间都有以下特质。
第一是自主性。在互联网上,你可以自主选择需要的信息,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互联网的自主性为未成年个性化发展提供广阔的学习、生存空间。
第二是开放性。在网络时代,网络的参与者是不分年龄,任何年龄的人都可成为互联网的一员。网络成为信息的万花筒,信息在网上的自由流动,也使网络文化成为“不设防”的文化形态,使超地域的文化沟通变得轻而易举,它带来网络文化的多元化,既拓宽了未成年人的视野,但又过早地使他们了解了成人社会的内容,甚至把他们置于非安全地带,使其面临危险,影响人生发展。
第三是平等性。平等是互联网的一大特点,网上的等级、性别、职业等差别都尽可能隐去,不管是谁,大家都以符号的形式出现。这里没有天然的权威,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人物,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最大限度的交流自由,任何人在瓦联网上都可以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也鼓励和放大了每一个平等匿名屏幕后的人性弱点。这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处于相对底层和被动状态的未成年人来说,魅力无限,危险无限。
第四是交互性。互联网带来的革命最突出的表现是思维方式的变化。互联网营造的虚拟现实是一种特殊存在,其中多个思维主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情感交流和信息交换。个体之间的理性距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网络使用的交互性意味着青少年在网上可以接触以往不宜或不能接触的各种信息。
第五是虚拟性。网络的虚拟性表现在网民身份“隐形”、网络空间“虚拟”、网络实际运行“无序”。这个空间丰富而刺激,你可以创造出一种与现实环 境极为逼真的“虚拟实在”;你也可以尽情地尝试扮演各种社会角色;还能为你圆现实生活中无法企及的梦想。但在网络虚拟空间,“反正没有人认识我”,这些特质无疑把未成年人置于风口浪尖之中。
二、未成年人的特性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从其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看,一方面是心理上的稚者,正处于一个人生的十字路口,思维的独立性、思想的成熟性都还处于半成品状态。由于心智未成熟,其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较差。另一方面是生理上的弱者,由于心智未成熟和不具备劳动能力,常常不能进行法律关系的有效创造,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都处于不能自我保护的状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是,他们也是社会的人,不能脱离生活之外。所以,如果不能在自我生活和自我保护方面得到补救,不仅会成为生活的旁观者,并且也享受不到正常的社会一分子的生活,陷于在人身和财产上无法自我照顾的风险之中。
三、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网络的运用有助于未成年人在处理问题、待人接物时能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而以一种系统的眼光看待问题,并积极利用现代化工具分析解决问题,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这正是信息时代所需求的。不过,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网络也不例外,互联网的内容丰富而庞杂,除了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良性信息外,还存在着诸如色情、暴力、歪理邪说等不良信息,这就使日益普及的网络文化成了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在积极引领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 ,这些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瘾。未成年人是网络用户的主力军,其中大多数不具备独立网上浏览的必要知识或判断能力。自我约束力较差,他们不是利用网络学习和吸收新知识,而是通过网上看电影,听音乐,玩电脑游戏,聊天,甚至浏览不健康的网页等,上网如同吸毒一样,容易上瘾。他们不仅爱上网,一旦被“网”住,就会身陷其中,欲罢不能。迷恋网络游戏,沉醉其中的那个虚幻世界中。加之网吧业主为诱使学生进入网吧,采取了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包夜、吃住玩“一条龙”服务。网吧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使未成年人荒废学业,身心受到极大危害。
(二)网毒。网络社会是一个无国界的地球村,村民之间可以任意交流和传播信息。据统计在互联网的信息中,有近70%的信息有淫秽的内容,黄色网站超过50万个。这对于处于人生特殊阶段,对性具有强烈好奇心的未成年来说具有极大的毒害。他们的心理很容易被网络中的新奇与不良内容所吸引,对很多事情缺乏准确的是非辨别能力,即使对网络出现的一些东西有一种逆反的思维在脑中涌现,也未能及时而理智地主动退出。加上看问题又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侥幸的心理,为此久久地沉迷于网络,让网络占据了他们大部分或全部的生活空间。
(三)犯罪。在电脑网络中传播凶杀“恐怖”暴力等方面的信息随处可见,甚至还出现了诸如传授犯罪技能内容的网页。一些未成年人因就业升学家庭等因素的困扰,精神颓废、生活空虚、思想苦闷,便希望通过某种刺激得到精神寄托,因此对恐怖“暴力”刺激性场面充满了好奇。加上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很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模仿和教唆的作用,这必然对其行为产生误导,是导致暴力犯罪的根源之一。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制度不完善
目前,暴力与色情游戏之所以蔓延得这么迅速,难以制止,根本在于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暴力与色情游戏在国内尚未有专门的立法。国内已经建屯网络管理法律,和实际的网络问题相比,现行监护制度缺失多,法规覆盖不全,可操作性不强。亟待进一步完善,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内容,以更适用于青少年网络权益的保护和使 用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青少年互联网使用的专项法规,健全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给与未成年人绿色安全的网络空间,已经刻不容缓。
(二)网络空间管理缺失
未成年人因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法独自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网络空间内的信息不能有效辨别和控制,因此来自外部的对网络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就成为必要。我国目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监管远未到位。网络空间的监护,由于网络文化的能控率低,监护的难度大。信息网络在管理上是一个无主网,容易存在法律空白。另外,计算机往往只认口令不认人,要在法律上确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十分困难。网络行为是全球性的,这涉及到法律的管辖和国家的主权问题,这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难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实现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二)监护责任的缺位
目前我国父母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监护的状况是,不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原因是缺乏监护的“内功”,父母自身能力的限制。根据相关调查。目前城市居民70%的家庭拥有电脑,但其中30% 的家长完全不会使用电脑,也不会上网。近一半的家长不知道孩子在玩游戏。现在很多家长对网络的了解远不如孩子。有的父母文化水平偏低,教育能力明显不足,教育方式方法明显不当。对网络既缺乏应有的知识,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当发现孩子沉迷于网络后,显得无所适从,要么是听之任之,要么是把网络看成是洪水猛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试图将孩子与网络隔绝开来。家长对信息科技认识不足,是影响网络空间监护的障碍之一。
五、意见和建议
未成年人作为人权的内容之一,有权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提供良好的、适宜的、健康的环境。它包括社会环境、学校环境和家庭环境三方面,其中也包括网络的虚拟环境。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群体,远离网络的负面影响,防止在接触网络中合法权益被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的保护尤为严峻、下面笔者将从国家立法、社会教育及家庭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在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监护中,必须引入国家公力机制,担负“社会职务”、“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加强国家公力干预和监督,确认国家监护责任。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形势空前严峻的现实,为改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规范不完备、粗糙的现状,我国应当吸收那些较早关注未年人网络保护的国家的既成立法经验,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监护链。从世界范围特别是网络发展较早的国家来看,它们以“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污染,维护未成年人网上安全”为原则,美国有多项立法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网上权益、保护他们的网上安全,其中包括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儿童色情内容防止法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制定相应的完备的保护法律法规。
由此,我们应该开门立法,吸纳广大网民和专业人士的集体智慧,做好网络空间治理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要打破常规做法,设立专门研究课题,组织专家学者持续研究,对各条款进行跟踪式修订,并且不断拓展完善国家网络空间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技术标准等在内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是已通过的法律条文,也应该根据正确意见进行修正。我们都知道法律有滞后性,法律的制定总是赶不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所以对于现有法律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修正和正确的解释。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而让有些网络平台有机可乘,毒害未成年人。
(二)提高社会教育
首先,开发相关的学习软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未成年人正确利用网络。这样不仅满足未成年人上网的心愿,减少了去校外上网的机会,而且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的知识带到了他们的身边。要保持未成年人对学习软件的兴趣,就要不断地开发健康、有趣的新软件来吸引他们的注意力。
其次,建立健康网站,让优秀的网络文化占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阵地。面对良莠共生、色彩缤纷的网络信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正本清源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同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调控。尽管对网络问题的诊治有一定的难度,但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在一定程 度上可以有效屏蔽网络上的有害信息。如果建立一套先进、有效的网络检测技术和对网络信息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良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未成年人网站建设相对处于弱势,应予以强化。未成年人的网站应做到内容广泛、生动、形象、有趣、科学性强,还应包括家教和家庭热点问题等众多方面的内容。
再次,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上网的关注力度,开设有关网络的德育课。各级各类学校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场所,在未成年人网络问题的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教育预防的功能。对于未成年人最根本的还是教育。网络素养教育应纳人中小学的正式课程。培养对网络的认识、利用和参与方面的素养,提高对网络内容的分析判断和辨别抵制能力以及使用网络的能力。网络公司、网站、网络协会和网络从业人员在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在大中小学都开设了信息技术课程,以面对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德育必须未雨绸缪。如果不加强德育工作,那么巨大的挑战在未来只会有增无减。但从现有的教材看,我们偏重技术理论,网络道德教育的探讨较少。所以,未成年人在网络领域基本处于道德任意状态。部分未成年人认为计算机网络与道德无关。网络的使用只是知识技术问题而不存在社会道德问题。这是一种带有共性的错误。我们应该将网络道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以防患于未然。网络道德教育在学校的开展势在必行。在学校开展网络道德教育有助于未成年人认识到网络的价值,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认识到网络是用来开拓眼界、拓展认识和掌握知识的渠道。
(三)加强家庭监护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物质和精神寄托地,在未成年人网络监护中起着重要的引导力和控制力的作用。家长,自己首先应当及时学习充电,了解计算机、网络的一般常识,并和孩子一起感受网络所带来的便利与快捷。对孩子的网络生活进行合理安排和计划,总的原则是:容要取舍、时间要适度、关爱要到位。在网络世界遨游的孩子们同样需要精心呵护,需要家长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引导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里健康成长。
六、检察机关惩治网络犯罪发挥的作用
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体制中的角色来看,它前承公安维权、后启法院维权,同时对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监督权,对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在理论上居于未成年人司法之“脊梁骨”的地位,检察机关除作为这些特殊制度的践行者外,也肩负着对这些制度的法律监督。未检检察权的行使方式特殊,未检工作中检察权行使的宗旨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得行使检察权的方式也不同于普通的检察权。针对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内部看,未成年人检察权需要整合为一体。从外部看,未成年人检察权需要其它部门权力的紧密配合和无缝隙衔接。
(一)检察权内部的微观整合。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由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的多样性,检察权被分解为不同的类型,但是,在未检工作中,检察权需要在微观上予以整合,以实现“捕、诉、监、防” 一体化工作模式。这种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从形式上看,是把原来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分别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由未检部门来办理。从实质上看,是把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权,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优质整合在一起,统一由未检部门集中行使。检察权的微观整合具有明显的优点:其一,更有利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轻车熟路施以专业化和有针对性地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并被连续有效地贯彻执行;其二,更有利于缩短诉讼期限,“捕、诉”一体衔接更顺畅,从而减少或避免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的发生,避免程序上的倒流和拖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其三,更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准确适用法律,一旦遇到新的证据出现、新的情况发生、当事人的态度转变等情况,就可以及时对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充分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和司法关怀。
(二)检察权外部的衔接配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诉程序的“司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特点,决定了未检工作仅靠单枪匹马很难取得实效。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参与全程诉讼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权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绝对主导地位,但离不开其他政法机关、社会团体等积极配合检察权的行使。这是因为:首先,检察权缺少了其他政法机关的配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许多特殊制度就难以实现设置的初衷。公、检、法、司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配合程度直接决定着多项特殊制度的有效实施,只有加大配合力度,达成共识、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才能齐心协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 其次,检察权缺少了其他社会力量的配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许多特殊制度就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 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方面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支持力度直影响着多项特殊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整合有效社会资源,共同完成帮教、保护未成年人的终极目标。
网络社交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还将继续被讨论下去,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已经形成了共识。立法机关、监管部门、网络社交平台应当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社交环境,让未成年人得有所获、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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