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沈明均*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落实中央群众主题实践活动和高检院“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把群众关注点作为工作出发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落脚点”的载体。对于如何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作用,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的课题。笔者将就当前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设置无法律依据
目前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立的依据是1993年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以及2011年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新设检察室,要考虑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解决好办公场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保障条件”。从立法层面看,在乡镇设置检察室至今没有法律依据。由此,派驻检察室的设置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和支持程度,从而也导致部分地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推进缓慢,或者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严重影响检察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职责不统一
高检院在《指导意见》中进行规定派驻检察室职能,但是不够具体全面。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派驻乡镇检察室,但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却有很大不同:有的检察室片面强调侦查办案,有的重点从事法制宣传,有的主要受理信访举报,部分检察室则完全充当派驻地乡镇党委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检察室法定职责和职能定位的缺失,导致其仅能被动地协助派出检察院开展业务工作,工作的主动性、机动性和独立性不强,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管理不规范,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目前,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人员管理比较混乱。主要原因是基层检察院人手不足,抽调不出足够干警到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部分检察院采取本院干警兼职派驻检察室工作,主要精力仍然在本院工作的方式;还有一些检察院采取本单位出一名干警,再聘请乡镇干部、司法助理员、村(社区)干部等其他人员协助的方式,而且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大多以兼职为主,大部分时间还是在派出院工作,严重缩减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人员配备,削弱了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战斗力和效果,导致检察室工作流于形式。管理不规范,队伍建设水平不高,使乡镇检察室难以走上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制约派驻检察室健康有序发展。
(四)保障措施不到位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乡镇检察室的经费保障没有合法、稳定的来源,检察室在人才、装备等保障上受到限制。办公用房的缺乏、装备落后制约了正常开展,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整体执法效能。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将派驻基层(乡镇)检察室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改范围
立法机关应从法律层面上重视派驻基层(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修改的契机,将实践中探索出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的规定,真正使派驻乡镇检察室有法可依。
(二)明确派驻检察室职能定位,统一其职责
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就是群众身边的“小检察院”。具体包含以下三点:一是立足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好“窗口”作用。积极参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把接待群众的平台延伸到群众身边,切实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执法过程变成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过程,做到解民忧、释民怨、济民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二是要立足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发挥好“屏障”作用。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辖区内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受理群众申诉、控告和举报等。针对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改善农村法制环境,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是要立足法律监督,发挥好“前哨”作用。按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司法的要求,积极研究探索实施法律监督的切入点,并通过与“两所一庭”建立联席会议、执法信息定期通报、定期走访、信息网络互联等机制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对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问题,及时找准监督对象,向“两所一庭”反馈相关社会信息,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对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掌握,对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脱管、漏管问题,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责应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是受理辖区乡镇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和来访,收集、接受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二是依法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三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是受理、发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派出法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五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六是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七是协助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八是协助辖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化解社会矛盾;九是派出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切实落实派驻乡镇检察室经费保障问题
应由高检院和相关党政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派驻乡镇检察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使基层检察院在落实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明确规定基层检察院可向党委、政府争取事业编制,乡镇检察室的经费由财政统一支出。
(四)要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队伍建设
乡镇检察室工作政策性、法律性都相对较高,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乡镇利益、群众权益的保障以及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群众工作能力、统筹协调能力等有较高要求。因此,要在借鉴乡镇公安派出所、乡镇派出法庭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大力加强乡镇检察室自身建设。采取以老带新的方法对有潜力的干警重点“传、帮、带”,使乡镇检察室成为提升青年干警基层工作能力的重要平台之一。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开展争先创优,确保乡镇检察室工作能不断取得新实效、新进展、新突破。为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加强乡镇检察室队伍建设,可安排新进人员、后备干部和新(拟)提拔干部到乡镇检察室锻炼,可将在乡镇检察室工作的经历和干警晋升职级待遇挂钩,将在乡镇检察室工作一定年限作为拟提拔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通过直接面对一线群众,提升年轻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此举既能充实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力量,也使乡镇检察室成为年轻干部的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