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听证程序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0-11-19

案件听证程序

 

一、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矛盾纠纷案件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被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陈述处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三、与矛盾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本人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与被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进行申辩;

五、相互质证、相互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对查明的事项进行质询或补充发问;

七、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被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作最后陈述;

九、与矛盾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表听证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听证决定;

十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