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听证程序
一、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矛盾纠纷案件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被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陈述处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三、与矛盾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本人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与被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进行申辩;
五、相互质证、相互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对查明的事项进行质询或补充发问;
七、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被矛盾纠纷案件当事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作最后陈述;
九、与矛盾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表听证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听证决定;
十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