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须知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0-11-19

民事申诉须知

一、 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 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已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