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岳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岳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开展检察工作。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对全县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五)依法对全县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全县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县级主管部门管理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
(十)协同县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检察院全体干警。
(十一)组织管理检察院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三)负责检察院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和跨县区域的案件协查工作。
(十四)负责其它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