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规劝。
二、不得利用控告、申诉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起哄、辱骂、围攻接待人员,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三、与接待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拍照,未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办公室。
四、不得向干警或其他有关人员送礼或行贿。
五、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如实提供情况,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六、申诉应当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七、对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其中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应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七日内提出,申诉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也可以委托律师 代理。
八、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可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部门反映。
九、来访人员食宿、车费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