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检察院召开首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0-10-20

    近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杨某某等三人不服岳池县人民法院刑事生效判决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俊生主持,邀请了该县公安、法院、检察院原承办人和刑事申诉审查承办人参加听证会,特邀该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共五人参加听证并担任听证员。
     2019年11月3日6时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XBK65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岳池县苟角镇红星大桥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绿佳”牌两轮电动车,致刘某某被卷入川XBK655小型普通客车车底拖行。当该车在苟角镇倒碑村村级路路口转弯时,被害人刘某某滚落到车头右前方,被告人李某某才发现,遂后报警投案,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9日岳池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岳池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审查后于2019年12月30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3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20年5月18日,申诉人杨某某等人请求岳池县检察院抗诉,5月22日,岳池县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决定。
     2020年8月4日,申诉人杨某某以来信的方式向该院提出申诉,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事项要求追究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真正解开申诉人的“心结”和“法结”,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岳池县检察院召开今年首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证会主持人杨俊生副检察长宣布了申诉人权利、义务,听证会纪律,介绍了此次听证会的程序和原案基本案情后,各方围绕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发表意见。
 首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了申诉请求、理由和依据;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申诉审查的基本情况;原公、检、法三机关的承办人分别就该案办理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据。在听取申诉人杨某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后,听证员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最后经过五位听证员充分评议,形成一致评议意见,认为依据目前现有的证据,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申诉人杨某某的代理人作了最后陈述。听证会上,该县检察院表示,将充分参考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本次听证会,系岳池县检察院针对刑事申诉案件首次召开。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举行的此次公开听证会,整个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当事人也真实、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通过公开听证,更好地增强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既有利于充分保障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诉求,解决矛盾纠纷。